一、突出殡葬执法的主体

殡葬是依法行政,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

现在,殡葬执法是由殡葬管理机构主导,由于殡葬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并不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因而,殡葬执法的主体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又缺乏对殡葬执法机构的认定,没有赋予殡葬执法队伍明确的执法权限,殡葬改革很难在基层推进。

建议《殡葬法》中增加“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内的殡葬行政管理事务”等相关条文;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殡葬相关执法队伍,明确殡葬执法队伍所拥有的执法权,让殡葬执法队伍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白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责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设计到公安、民政等10多个相关部门,但在殡葬管理执行中,多数地方仍是民政一家在孤军作战,导致殡葬管理工作难以有序推进,殡葬管理的效果不佳。在殡葬管理中,民政部门有责无权,想管但是又管不好、管不了,心有余而力有所不足;林业、国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有管理职能,但是他们又不愿意管,这让殡葬管理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建议《殡葬法》明确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将职责以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确定。

民政部门应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殡葬违规事情;应定期通报殡葬变革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党委、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公安部门应严格整治妨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有关事件,为殡葬改革工作保驾护航。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和贩卖的执法检查,实行殡葬用品生产和贩卖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矫正,严格打击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寄存格位等违规行为。城管部门应对在城区主干路违规搭建的灵堂、灵棚等障碍物进行拆除,制止占道进行殡仪活动等违规举动,还应对在城区沿途抛撒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当事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应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查处乱建的公益性公墓和运营性公墓。

交通部门应劝阻、处理非法进行殡仪活动的运营车辆。卫生部门应与殡葬管理部门紧密联系,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及时通知正规的殡葬部门来接运遗体。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违反殡葬相关法规的党员、干部和单位。文化部门应该对参与殡仪活动的演出团体进行登记和发证,严禁非法演出;应增强对从事殡葬活动的演艺人员的管理。林业部门应对乱埋乱葬、占用林地及毁坏森林资源的举动予以处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强制火化区内的棺木加工点,对成品棺木予以收缴并销毁。财政部门应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丧葬补助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并将之列入财政预算。物价部门应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对违反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与乱收费的举动进行处分。人事部门应凭火化证明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先死亡之后丧葬补助、抚恤费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应凭火化证明审核发放进入社保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