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村民”范围的理解

[内容]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村民”的范围是否可以理解为包含以下几类:一、在本村居住且有本村户籍的人员;二、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没有本村户籍的农村人口;三、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没有本村户籍的城市人口;四、曾经户籍在本村,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将户口签到城市的人员。 

[回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村民”是指有本村户籍的居民。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