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刘小姐因从某古园购买的墓穴与古园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被古园以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为由,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难以认定刘小姐逾期付款的事实,驳回了古园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7年8月,刘小姐从某古园购买了一处价格60万元的五穴艺术墓穴,双方签订了《墓穴购销合同》一份,载明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签约后刘小姐先支付了一半款项30万元。艺术墓穴工程过半,刘小姐并未付清剩余款项,古园方认为刘小姐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古园员工曾通过上门、短信、电话、发函等方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刘小姐归还欠款30余万元,并按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刘小姐辩称自己购买的墓穴系艺术墓穴,存在特殊性。根据古园内部规定及销售人员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先支付一半款项,剩余款项须在艺术墓穴设计、建造、验收后方能支付,故合同中未明确剩余钱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后,因墓穴一直涨价,自己曾多次要求付清剩余款项,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但古园方不同意收取款项,并且提供了和古园方员工孙某的电话录音一份,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也没有接到古园员工的任何催缴信息,故不同意古园方的诉讼请求。且刘小姐已在审理中将系争款项交至法院。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园方与刘小姐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对于墓穴款项的给付时间并未明确约定,同时根据刘小姐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艺术墓穴的特殊性,难以认定刘小姐逾期付款的事实。据此,法院驳回了古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