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至今已近三年,我至今仍不能为他下葬,作为长女,我对此事终日焦虑不安,其中的煎熬不言自明,其实这也是我要打这场官司的最主要的缘由之一。因为不打官司,我无法了解父亲的生前好友、同事和徒弟们当中是谁为他建造墓地而捐款,以及捐款数额等细节;这些毕竟也是我们料理父亲后事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忽略捐款人的好意和捐款用途而自行处理此事,从道义和情感上都是对捐款人的不负责任,想必也不能真正做到让父亲入土为“安”。
然而,被告方把我父亲不能下葬的“责任”推在我身上,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居然还编造了我骗取骨灰证的事情。父亲能否下葬,一定会是我做女儿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不需要任何人提醒。而阻挠我履行此责任和义务的人,不是别人,正是本案的被告。如果我不能避免有人巧立名目、篡改捐款、将捐款挪作他用的话,我今后又怎么面对由此而引发的后果?我不能接受由于我的屈服和软弱而把这些善意的捐款,演变成父亲身后和我们做女儿的糊涂账和人情债。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声称在我父亲去世后侯耀华先生在北京某昌平陵园修建了自选地地,为此而支出的款项中包括了上述捐款。先抛开款项的支出是否真实不说,只说建家庭墓地一事都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由于家中还有其他长辈,仅凭二伯一个人就能决定爷爷、奶奶墓地的迁移问题吗?我的爷爷和奶奶相继去世后,均被安葬在八宝山革命烈士公墓,享受着部级丧葬待遇。这种家族的荣誉!不是任何一个人的意愿就可以随意改变的。